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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2012-08-10 11:27:57 来源:邱戈龙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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