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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单位行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
2012-08-13 11:44:48 来源:邱戈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单位行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对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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