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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
2012-08-13 11:44:59 来源:邱戈龙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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