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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较轻”的认定
2012-08-14 13:50:37 来源:邱戈龙
五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六十七条)
【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卖淫行为未遂的;
3、不以营利为目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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