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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析界限
2019-01-25 12:03:48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析界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能否成立, 可以从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要件等方面对它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 要在司法实务中划清本罪与假冒专利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还要注意对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侵占、擅自转让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关键词: 商业秘密罪; 构成特征; 界限
商业秘密作为市场竞争的特殊手段, 随着工商企业竞争的日趋激烈, 日益为世人所关注。国家在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首先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之后 1997 年新刑法第 219 条又将其中严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密权和相关的经济利益。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 刑法第 219 条规定, 所谓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 本罪的犯罪主体, 既可以是一般的自然人主体, 也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的单位组织。
(三)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 本罪在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 对本罪罪名的理解
如前所述, 由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特殊的竞争地位, 世界各国都日益重视对它的法律保护。早在97 新刑法出台以前,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讨。例如有论者提出:“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罪, 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罪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罪”。依据上述标准而确定的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 虽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不 同的行为方式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但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 行为人无论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还是非法泄露商业秘密, 抑或是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其共同之处在于 行为对象是相同的, 且具有单一性, 都指向作为无形财产的商业秘密, 而所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共同的本质和危害却又都集中表现在对商业秘密秘密性的妨害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上。
(二) 对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侵占、擅自转让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针对实践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侵占、擅自转让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刑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故有论者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新刑法精神, 应作如下不同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非法占有职务技术成果或体现商业秘密的其他成果的, 以贪污罪论处;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将本单位的技术成果或体现商业秘密的其他成果非法占为己有的, 以侵占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 利用职务之便, 擅自将本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或体现商业秘密的其他成果转让, 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以受贿论处; 4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 擅自转让单位的技术成果或体现商业秘密的其他成果的, 不论是否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对上述观点,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欠妥。
(三) 本罪与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所谓假冒专利罪, 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 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密权和相关的经济利益; 假冒专利罪所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权人对专利的专用权。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具有公开性, 因而只存在泄露和窃密的可能; 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已取得的专利, 专利具有公开性, 因而可能被假冒; 3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以盗 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或者非法地“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假冒专利罪的行为方式是假冒他人专利, 即未经权利人许可, 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标志或专利号, 冒充他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 4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表现在构成本罪, 法律规定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 一般指使权利人在财产上遭受重大损失的, 或者使权利人丧失竞争能力、导致其亏损、破产的, 等等; 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必须“情节严重” , 主要指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多次假冒他人专利经专利权人阻止仍不改正的, 因假冒专利造成国内外恶劣政治影响的, 等等。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关系。
所谓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是指以窃取、刺探、 收买的方法,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两罪相比较,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区别表现在: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密权和相关的经济利益;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秩序; 由此决定两罪的同类客体也有所不同;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即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律程序规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3、本罪的客观行为, 除了以“盗窃、利诱、胁迫”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以及各种非法地“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外, 还包括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后罪则只限于“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4、本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单位, 也可以是自然人; 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5.本罪是结果犯,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 后罪是行为犯, 亦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 就成立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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