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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立法探讨

2015-06-08 10:41:14 来源: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立法探讨

  摘要:软件著作权保护具有时间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著作权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作者个人利益的一种必要手段。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不仅内容简单划一,并且立法技术上也不够周延,出现了很多立法缺漏与矛盾。本文分析了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存在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此外,本文就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行了探讨,认为对其的保护应该有时间限制。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立法缺陷

  软件著作权既不是无限空问的绝对垄断权利,也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类似计算机软件的高科技作品也越来越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就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与探讨的问题。

  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技术更新换代非常迅猛,据分析,软件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为10个月,甚至可能更短。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与普通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同。即: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如此较长期限的保护显然不够妥当,一方面因为软件产品的更新换代,保护已被市场淘汰的技术毫无意义:另一方面,赋予软件作品较长的保护期会损害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作品中一个特定的因素在首次被创作时是原创性表达,但在它成为一个很广泛的标准后,保护它将会阻碍新软件的创造。值得注意的是,美困著作权作品新技术使用国家委员会曾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基金和课题组。他们试图通过建立一定的模型来确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理想的保护期限,并关注一定期限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研究的结论足:非经济规模越大(软件的生产成本被假定在非经济规模条件下产生的),软件著作权理想的保护期越短。因为随着承担开发计划的增加,减少了劳动质量,更长的保护期将会减少对社会的有用性。并且,保护期的延长,致使社会为了激励额外软件生产总量的增加而放弃自由使用现有软件潜在的社会利益。

  因此,广东脑酷商业秘密网商业秘密维权团队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软件作品的保护期限过长,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并且也不利于激励新软件的研究与开发。建议著作权法缩短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一个较为理想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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