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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构成

2015-07-03 11:07:24 来源: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构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侵犯著作权犯罪呈明显的高发态势,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主要原因无非就是著作权制度日新月异,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侵犯著作权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侵犯著作权罪是刑法第 217 条规定的犯罪。广义上的侵犯著作权罪包括刑法第 217 条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和 218 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文只作狭义层面上的讨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不讨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构成。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20研究某一罪的犯罪构成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正确认识某一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从而更好地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一)客体特征


  在哲学上,“客体是指作为主体认识或实践对象的客观事物。”21在刑法学上,犯罪客体是指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2只有正确认识犯罪的客体才能充分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而提出相应的刑罚措施,具体到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要正确认识侵犯著作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就必须首先认识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法》所确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者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此处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即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以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无论是广义的著作权还是狭义的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是个人的权益,作为《著作权法》实施的最后保障,《刑法》也应该以保护作者的个人权益为己任,所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应该是他人的著作权。


  (二)客观特征


  犯罪的客观方面,也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28它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等。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概念可知,侵犯著作权罪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且违法所得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素: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


  (三)主体特征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侵犯著作权、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 217 和第 220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特征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侵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作权犯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即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有间接故意或过失构成。因为间接故意、过失均不具有营利目的的性质,所以不构成本罪。比如“由于不明真情与己同他人签有专有出版合同的作者签订出版图书合同,而出版了该图书的,因并非出于故意,不构成本罪。”40所谓营利就是指牟取暴利,这是犯罪故意的内容。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营利的目的,就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注意】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的转型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许多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慢慢的探索,一步步的完善。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在世界各国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理论体系十分完善,实践操作也严格规范,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制度的健康发展。但我国大陆地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起步较晚,论理上和实践中都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因此在发生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应当向资深的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做好合理有效的预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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