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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一纸文书洗清冤屈 夫妻双双恢复自由身

2015-08-20 15:54:25 来源: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一纸文书洗清冤屈 夫妻双双恢复自由身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一纸文书洗清冤屈,夫妻双双恢复自由身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夫妻双双被控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一人取保,一人陷入牢笼长达一年之久。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团队的努力下,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涉案人员全部摆脱囚笼,恢复自由之身。

 

无奈遭举报,被控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

 

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实际经营者犯罪嫌疑人龙某、吴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龙某从嫌疑人王某手中购买了在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适用于5030A、5030C 6550等三个型号的安检机,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6550型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了著作权。在CYL公司生产销售的过程中,遭罗某举报,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举报后,对该案立案调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认定吴某、龙某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目前吴某被取保候审,龙某被逮捕归案陷入囹圄长达一年。

 

证据链瑕疵,无力支撑嫌疑人涉嫌侵犯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受托为龙某提供法律支持,纵观整个案件,着手点就在本案的证据链存在瑕疵,不足以支撑嫌疑人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龙某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证据仅有证人候某、广东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书面材料。其中广东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致命性的瑕疵,扭转整个案件的定性。

 

汪红丽律师当即指出本案指控龙某侵犯著作权的鉴定意见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查广东安证司法鉴定中心不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范围仅限于计算机、声像资料鉴定。知识产权鉴定资质不同于计算机、声像资料鉴定,它是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因此,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

 

一纸文书摆脱囚笼,恢复自由之身

 

2015年4月9日,深圳公安局某分局向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吴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涉嫌犯罪金额高达人民币1551060元。但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这意味着案件仍有回旋的余地,本案另一嫌疑人王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并没有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公安机关称嫌疑人王某已经报了网逃,目前下落不明。没有嫌疑人王某的口供印证,无法证明龙某口供的真实性,再加上鉴定报告的致命性瑕疵,本案检察院并没有退回第二次补充侦查,在案件事实不明、证据不足的基础上,结合长昊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5年8月7日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涉案嫌疑人吴某、龙某摆脱囚笼,恢复自由之身。

 

长昊律师告诉你证据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当事人明明有理,案件最后却输了官司,这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产生误解,认为法官枉法裁判,而四处上访告状。其实翻开卷宗明显的就可以看出,他们大部分都是输在证据上。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单输掉官司的根源。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案件在哪个阶段,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其复杂性和专业性其证据取证较其他案件难度更大。律师在办理这种案件应当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才能对案件有一个客观的解读,更能了解案件的真实性。具体到本案,本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进行系统认真的研究,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替当事人着想,得知案件进程后及时应对,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这是律师的本职工作,和医生替人看病,减轻痛苦一样,沉着的应对、稳住阵脚,理清思路进而克敌制胜。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附件: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5】xxx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男,1997年8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xxxxxxxxx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创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吴某、龙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龙某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适用于50XA、50XC、65X等三个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3月,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65xx型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机了著作权(软件名称:CXX-XRXXTT图像分析检测软件V2.2,登记号:201xxxxx745,签发时间:2014年3月xx日)。随后龙某、吴某在其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xxxxx号的创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LDxxxA型,LDxx0C型、Lxx50型、Lxx65型、Lxx80型等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11月5日11时许,平南派出所民警到龙某、吴某所在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


2014年11月30日,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创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查明,龙某,吴某二人经营的创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深圳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生产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知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14台电脑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龙某、吴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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