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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悬在企业家头顶的又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2015-08-20 16:26:14 来源: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悬在企业家头顶的又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记L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不起诉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软件著作权在市场竞争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场如战场,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一些市场竞争对手为了置对方于死地,绞尽脑汁,不知何时侵犯著作权罪被“强者”们所运用,利用公安的力量“法办”竞争对手,把弱肉强食的游戏发挥得淋漓尽致,在他们看来,似乎没什么比用刑事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来得更“高大上”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在2015年8月刚刚办结一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抓,最终不起诉的案子,对此手段深有感触。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公诉机关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下,在专业软件著作权诉讼律师的缜密推敲、沉着应对下,及时结束了这场商业闹剧。
诚信经营,却遭无端刑拘!
2014年11月份,成立六年之久,始终诚信经营的深圳市A公司被公安机关突然查封,公司实际经营者L、W夫妇二人遂遭刑拘。缘由是另案一名犯罪嫌疑人为争取立功表现而举报L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生产、销售深圳市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安检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接到举报线索,到A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深圳市A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B公司的著作权。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慎审查,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真相大白!
万字文书,成就决胜关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指派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纠纷的黄雪芬律师作为L辩护人参与了此案。黄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容应对,仔细阅卷,缜密推敲,各个击破。首先,其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入手,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L在主观上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因此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次,黄律师集思广益列举多方面证据以证明B公司的著作权基础值得质疑,嫌疑人并未侵犯B公司著作权;再次,其指出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不具备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且其鉴定方法不合规定,因此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消除同一性鉴定的法律效力;再次,其指出起诉意见书指控的1551060元由于包含硬件成本费、运输费、场地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获利金额,降低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最后,黄律师从刑事救济存在的必要性上出发,指出本案尚且不构成民事侵权,更不应纳入刑事程序。综上,黄律师通宵达旦完成一份多达25页的不起诉建意见书以及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恳请检察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L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不予起诉,以维护L的合法权益。
通篇法律意见书,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支撑,洋洋洒洒,万字有余!以黄律师为首的长昊律师团队运用软件著作权诉讼律师专业技能,集思广益,协调分工,缜密推敲,寻找漏洞,在查清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对公安机关的各项指控一一击破。该篇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的法律意见书由于其无限的真实性、高度的专业性、至上的合法性,受到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检查机关就该法律意见书为参照,结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此次退补也采纳了黄律师意见书中的百分之八十的意见。至此,本案指控事实已引起公诉机关合理性质疑!至此黄律师内心才松了一口气,因为她知道长昊在此次代理被告一方中开始掌握了案子的主动权。
步步为营,最终扭转危局!
该案于7月23日第二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再一次回到了检察院后,案子出现了很大的转机。长昊律师黄雪芬针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完善证据链条,积极配合检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及时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使得该案在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公诉机关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遂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历经九个月之久的侵权纠纷最终水落石出!案件虽一波三折,但正义永不缺席!
软件著作权犯罪被告获得无罪认定难?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纠纷律师认为由于计算机软件涉及技术、程序、服务器、源代码等多种因素,使得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目前在实务领域内仍然是一块办理比较困难的案件。一旦被控告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进入刑事程序,主张无罪确实困难,难不仅难在诉讼程序复杂、时间长,更难在证据收集布控上。然而,正是有了客户的需要,才产生了律师这一职业,也正是因为案件困难大,才需要委托更专业权威的维权团队。
针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的特点,结合多年处理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告的角度提出一些抗辩主张:1,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四构成要件出发,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论证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2,原告的著作权权属基础存在合理怀疑,因此原告并非适格的权利主体,被告亦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3,统一性鉴定存在瑕疵,如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知识产权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专业技能,鉴定方法不合规定,鉴定程序违法等等,从而消除统一性侵权鉴定的法律效力;4,指控非法经营或违法所得数额没有事实依据,比如没有排除硬件成本、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用、研发成本等先关成本费用。针对每一知识产权案件,必须将其作为一个项目来认真分析、缜密推敲、步步为营、方能胜券在握!
本案最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无疑是经过对整个案件的全面审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出的公正裁决!在此,特别感谢几位检察官的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最终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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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刑不诉(2015)440号不起诉决定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5】xxx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男,1997年8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xxxxxxxxx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创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吴某,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吴某、龙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龙某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适用于50XA、50XC、65X等三个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3月,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65xx型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机了著作权(软件名称:CXX-XRXXTT图像分析检测软件V2.2,登记号:201xxxxx745,签发时间:2014年3月xx日)。随后龙某、吴某在其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xxxxx号的创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LDxxxA型,LDxx0C型、Lxx50型、Lxx65型、Lxx80型等型号的安检机。
2014年11月5日11时许,平南派出所民警到龙某、吴某所在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
2014年11月30日,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创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查明,龙某,吴某二人经营的创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深圳xx时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生产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知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14台电脑返还给被不起诉人龙某、吴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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