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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巧妙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

2015-05-25 15:33:57 来源: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巧妙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巧妙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泄露商业机密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泄露商业机密的行为及重大损失的计算。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法理方面进行巧妙的分析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


  关键词:泄露商业机密罪 商业秘密 重大损失


  泄露商业机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机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机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泄露商业机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泄露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什么是商业机密、泄露商业机密的行为及重大损失的计算,针对这三个方面分析如下:


  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机密


  判断一项信息是否是商业机密的前提是看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机密的四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


  (1)秘密性是商业机密构成的核心要件。所谓秘密性,是指商业机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2)“所谓的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


  (3)所谓的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之所有人将财产予以管理,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其处于秘密状态。


  二、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 条的规定,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1、不正当获取商业机密的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机密的行为,即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的行为”。


  2、不正当获取商业机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机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是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不正当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的行为。


  3、合法知悉商业机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


  合法知悉商业机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是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行为。


  4.非善意第三人的间接侵害行为


  这是对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机密的行为的概括。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商业机密,但他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机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三、关于重大损失的计算


  1、“重大损失”的计算标准


  “重大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商业机密给权利人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对“重大损失”的理解,需要明确以下两点:


  (1)权利人的损失不等于商业机密的自身价值


  (2)权利人的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应以经济利益为评价标准


  2、“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及“重大损失”的计算标准,对损失数额的计算应分不同情况进行:


  第一,以商业机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明确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权利人的这方面损失是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利润减少,一般包括:因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而引起的利润损失、许可使用费的减少、因商业秘密公开而造成的价值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权利人的损失一般可以用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后,权利人销售额的减少或权利人增长额的中断来证明,也可以用特定客户转向侵权人来证明。


  第二,当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以侵权人获得的利润作为计算权利人损失的标准和赔偿的依据。此种计算损失的方法是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不为侵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为前提的。对于非法将商业机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所得的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益为损失额。


  行为人在满足以上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客观要件后,若其主观上也存在故意,那么即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过失不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的成立。在实践中,商业机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逐渐为公众所熟悉,与此同时泄露商业机密罪案件呈上升的趋势,但是由于商业机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往往造成行为人难以维权,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建议向专业的商业机密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在实务中做好准备以及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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