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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书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因素
2016-08-05 16:09:19 来源: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焦新聪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是否可以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图书出版发行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案例早已屡见不鲜,然图书出版发行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确实属罕见,“台海出版社与北京片石书坊图书有限公司其他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为我们打开了那块儿未曾触及到的法域内的世外桃源。
基本案情:
2009年北京片石书坊公司以独特的创意编排完成《邓小平答外国元首和记者问》(简称《邓答》)书稿后与台海出版社洽商出版事宜,并由台海出版社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审。最终未能通过审核。2010年11月,台海出版社未经片石书坊公司许可,将以《邓答》书稿为样本编排的《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会谈录》(以下简称《邓与》)作为图书重大选题进行申报,并于2011年2月出版发行《邓与》一书。
同年,北京片石书坊公司将台海出版社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告上法庭,一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的价值不在于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审理程序,终使北京片石书坊公司获得合理赔偿,相反,其价值恰在于多个审理程序中都未引起争议的地方,即,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司法实践中,常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概括为四个点:非公知性、实用性、价值性以及采取了保密措施。
就本案而言,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图书出版市场上并无以邓小平为选题对象的相关书籍,同时,图书出版市场上亦无将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国元首与接见外国记者融为一体的编排体例,具有创新之处;且该书稿是选取分散在上述各文献资料中的有关内容,经由片石书坊公司汇编形成,这种“选取”并未公开。符合了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特点。
至于,《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是否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以及关于片石书坊公司是否对《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采取了保密措施。通过了解案情,自然可以得出应有的结论。
综上,我们认为,《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构成商业秘密。显然,法院也是这样认定的!
涉及图书出版发行纠纷多以侵犯著作权而诉请法院、对簿公堂;然就本案而言,单纯的著作权保护显然无法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因而律师建议,在这个商业繁荣、产权即是财富的社会之中,提高法律意识不仅可以更加有效的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且可以从多角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http://www.szloline.com http://www.sos110.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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