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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2020-07-13 08:34:45 来源:邱戈龙 黄雪芬
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互联网条件下,商业秘密的侵权和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迫切需要研究保护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商业信息秘密权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信息秘密权,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商业秘密,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lPS)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所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的商业信息秘密权,该权利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是一种处于保密状态的商业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主要包括:配方、客户名单、数据库、计算机文本文件、产品的设计图纸、生产流程、经营计划、核算方法以及那些只要具备最基本的条件就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信息等等。
商业秘密法不可能保护所有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秘密性、商业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信息的这三个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为此,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就必须努力采取保密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商业信息秘密权。同时也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业信息的秘密权予以保护,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然而,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从未有过的新挑战。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和电子商务的开展“,尔虞我诈的商场”“、日趋式微的工作忠诚度”,个人和企业“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以及“将电子信息作为公共领域的内容而不作为私有财产加以保护”的心态,使商业秘密的保护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中。
众所周知,在市场竞争中,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其生存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网络环境中,由于技术原因,保护商业秘密也相对困难,使得侵权者有机可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现阶段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各种情形。
⑴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的商业秘密。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私自访问权利人的终端机“,提走”计算机软件或者私自从公告牌上下载他人开发的软件的行为都是一种盗窃。盗窃软件后解密加以利用,就侵犯了软件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利诱的手段“挖走”知悉软件内容的软件权利人的雇员,带走技术资料,也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硅谷曾发生这样的案件,原告伯兰国际公司和被告系统维护公司都生产数据库和计算机语言。原告的语言软件小组经理跳槽到系统维护公司,并把有关原告的信息传给了系统维护公司。伯兰公司因此而提起诉讼,以期取得法院的禁令。而以这种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日趋增多,引起了公司企业和立法者的警惕。
⑵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的商业秘密。例如,把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大量复制后出售或允许他人无偿使用,或是在公告牌上披露,或是自己对该软件进行改编后自己使用或出售等。美国苹果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侵权,他们新开发的双芯片G4计算机系统和苹果高级鼠标,向公众公布前被某位匿名人士提前在网络上贴出了他们的产品图片,导致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目前苹果公司已经宣布对泄密者提起诉讼。该案将提交给圣克拉克高等法院审理,以取得法院的禁令,防止未来类似的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进而损害公司的财政收入。
⑶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权利中包括了自己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和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商业秘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为企业的雇员所知悉,或者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并从中获取收益,只要雇员或被许可的企业能够足以使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即可。因此,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在允许他人使用其未加密的软件时,往往在使用许可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了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披露了软件的内容,则侵犯了软件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北京阳光数据公司和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之间就发生这样一起违约的案子。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霸才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⑷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信息网络时代,利用电子邮件传送信息在商务贸易活动中得到普遍运用,由于传送过程中信息以数字形式、易复制和大范围分布的形式存在,使得商业秘密信息的电子通信产生了很多危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况。其中企业的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有意或者无意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屡见不鲜。美国芝加哥一本《工作场所的因特网》的读物就披露员工泄露秘密,老板还以为他是在勤奋地工作。但由于不少企业高层管理者对于电子邮件缺乏必要的了解,使得企业内部由于电子邮件造成的隐患有增无减。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每一重要阶段都会运用电子邮件,而在这些交易阶段,商业秘密就有可能被品行不佳的员工利用计算机网络泄露出去,他们还可以利用加密等手段,以对抗企业的监督。当然也有员工由于过失在发电子邮件时按错按钮将交易秘密错传给另外一家客户。
此外,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前4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列举的4种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比较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和特征。同时,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方式、新闻组和远程登录(Telnet)等方式都可以泄露或窃取商业秘密,造成对商业信息秘密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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