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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独立法是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2020-07-14 14:33:29 来源:邱戈龙 黄雪芬
论单独立法是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知识经济的大力发展和信息化的快速推进,信息越来越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财富。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市场主体保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手段,更是市场主体大力推动创新和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维护经济安全、国防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之一。
随着贸易的全球化和开放创新的盛行,以互联网、云存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兴起,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日益严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为此,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陆续完善了商业秘密立法,加强了对国内外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赔偿与刑事制裁。相比于世界上很多国家,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仍然薄弱,除市场主体普遍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外,部分原因是我国仍然缺乏单独、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因此,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特别是及时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不仅是整合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需要,也是运用法律手段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更是预防、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维护商业秘密合法权利人相应权益的需要。
一、单独立法是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从世界范围来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演变成各国在政治、法律、经济与贸易博弈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展开的国际间多边或双边谈判,推动了各国对商业秘密的重视和保护。除早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外,1994年通过的WTO《TRIPS协议》将有关保护未披露信息的规定纳入第39条,初步建立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统一保护机制,大大提高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水平。甚至连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尼西亚、泰国和乌干达,也分别于2000年制定了独立的商业秘密法。近年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太平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均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说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的美国和欧盟,近年来分别完善和制定了统一的商业秘密法。2016年5月11日,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TheDefendTradeSecretsAct)生效,进一步强调了商业秘密民事保护。2016年6月8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European Union Directive2016/943ontheP rotectiono fTradeSecrets,以下简称EU-TSD)。EUTSD颁布之前,欧盟成员国只有瑞典制定了单独的商业秘密法,但在EU-TSD实施前后,除瑞典根据EU-TSD的最低要求,重新修订本国商业秘密法外,英国、法国、荷兰、丹麦、比利时、德国等,一改长期以来使用普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等非专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传统,先后修改法律,明确以专门法的形式实施EU-TSD。制定专门法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强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新兴经济国家的排头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有必要融入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的趋势中,遵循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惯例,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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