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刑事辩护专家邱戈龙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和解读【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2020-10-05 10:58:37 来源:邱戈龙 黄雪芬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和解读【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犯罪构成、刑罚配置解读,提出该罪在主观方面上采纳相对严格刑事责任,并增加资格刑,细化罚全刑。
【关键词】犯罪构成;商业秘密
一、侵犯商亚秘密罪概念解读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论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即违法说,不正当手段说,非法获取、泄露、出卖说。
违法说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违反国家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正当手段说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获取、泄露、出卖说认为,"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或者泄露、出卖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笔者认为上述3种观点都不同程度地揭示了侵犯商业密罪的实质,但每一个观点各自均有不妥之处,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违法说,其不妥之处有3个方面:一方面,在定义中以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来描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本质属性,显然不够概括,违法性,就其根本上来说,无非旨在说明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用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实属于累赘,因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当然包括与"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二者存在着包含关系。如果将两种具有包含关系的概念用在同一定义中,难免重复累赘;最后,该定义用"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来解释"侵犯商业密罪"显然是同义语反复,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因此,违法学说不可取。
其次,不正当手段说,主要不妥之处是在定义中突出"不正当手段"不科学,因为: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法定犯"而"不正当手段"既可能是不道德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因此不能揭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非法属性;第二,刑法第219条只是对获取商业秘密的以"不正当手段"予以限制,而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则未以"不正当手段"进行限制,因此,以"不正当手段"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限定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就非法获取、泄露、出卖说而言,其缺点之处主要在于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四种,除获取之外,还有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等三种方式,而非法获取,泄露、出卖说再其所下的定义中只包括了三种方式,其中,,除获取之外,从立法精神上看,虽然泄露可以理解为包括披露,虽无明显不当,但是出卖无论如何都包容不了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形。因此,非法获取、泄露、出卖说也不可取。
要准确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必须把握该罪的罪状,所谓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根据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的叙明罪状,侵犯商业密罪概念应界定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解读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商业秘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以及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均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定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以下特征:①秘密性;②新颖性;③价值性;④实用性;⑤管理性;⑥信息性。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在商业秘密的特征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要求的本质特征;新颖性是商业秘密的信息与公众知悉的信息的最低限度的区别;价值使用性是最重要的,它体现了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管理性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必备要求;信息性是商业秘密的载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如下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若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则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违法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这种行为不是一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只是间接地侵犯商业秘密权利的合法利益。⑤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方可构成犯罪,即本罪是结果犯。如果行为人虽有上述侵权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这里的损失既可以是行为人泄露、公开商业秘密造成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造成的。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又可以是间接损失;既可以是有形的损失,也可以是无形的损失。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根据犯罪的整个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复杂的主体,既包括一定的特殊主体,又包括一定的一般主体。且无论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都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而且也可以是单位。其中,就特殊主体而言,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其包括两类:一类是基于约定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合同或者与之订有涉及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之合同的单位或者自然人等等。另一类是基于权利人要求负有保守其有关商业秘密的责任单位或者自然入。就一般主体而言,其包括实施除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3项规定之外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单位或者自然人。
4.主观要件笔者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故意犯的立法模式与司法实践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严重脱节,致使相当一部分社会危害严重,需要运用刑罚手段进行制裁的严重的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进而导致了商业秘密违法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猖獗与受到刑事追究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寥寥无几的怪现象,达不到用侵犯商业秘密罪惩罚目的。不少学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应是故意。不仅给司法机关带来很多麻烦,而且很难运用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达到惩罚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在司法认定中应当采纳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
所谓严格责任是指在某些犯罪中,仅仅依据证明被告犯有法条所禁止的行为而对其判罪,被告人即使证明自己尽了最大注意以阻止行为发生,也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对其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采纳相对严格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哲学基础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哲学思想源远流长,它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对事物或行动进行是非判断或取舍时均需以功利为标准:“它按理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成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换句话说,即一切制度建构,当然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在内,都必须以能否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减少不必要的妨碍为其标准。保护公共利益的强烈要求与轻缓刑罚相结合,使严格责任的存在具有较大的合理性。
第二,从司法实践上来看:①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是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对公众有很大的危害性,而且,要证明该罪的主体一自然人或单位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非常困难,因此,若把犯罪意图作为该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往往会使被告逃脱惩罚。使该项法律形同虚设。②如果对事实的无知或认识错误总是可以作为辩护理由而被接受,那么,许多虚假的辩护都可以成功。③在适用严格责任的场合,绝大多数被告都是有过错的.只是难以证明而已。即使在个别案件中却有无过错受到委屈,也是为了保护社会、提高起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威慑犯罪而不得已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措施。④在严格责任的场合,被告本来有能力来防止其违法行为,有能力来控制自己,但他没有运用所拥有的控制能力,所以“谴责那些没有控制造成危害的事态的人是合理的”。⑤实行严格责任,可以有助于保证社会团体或组织的负责人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去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福利方面的重要法规。⑥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对每个触犯管理法规的犯罪案件的起诉进行关于犯罪意图的调查是行不通的。综上所述,该罪的主观方面应采纳相对严格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 大家都在看

在商业竞争的激烈浪潮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如同闪耀的明珠,是其立足市场、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然而,总有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